(三)各征收单位要在2004年9月底前,将已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名单、资料报送各自对应的稽查局选案科备案,报送的资料包括业户名称、税务登记号、经营地址、经营范围、认定的时间、认定证书号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以后则按月报送新增(或减少)的业户名单、资料。
三、强化货物运输业的税款征收管理
对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包括已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使用印有本企业衔头的全国联运发票的企业,在供票过程中要严格审查其认定资格,要强化发票验旧售新的管理,审核旧发票时不但要验领、用、存的数量,而且要与申报的纳税情况进行比对,检查上次所售发票开具是否已申报纳税。
(一)对自开票纳税人申请领购货物运输发票应根据企业运输的经营规模、实际的运力总量实行限量供票;如果运力总量与用票数量不配比的,可通过验旧售新及日常检查情况跟踪调整企业购票数量。对代开票中介机构申请领购货物运输发票,原则上根据该单位每月代开票量实行限量供票。
1.在发票供应环节,要辅导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中介机构填写《发票使用情况报告表》,提供发票使用情况及申报纳税情况资料,交由管理部门核对企业发票存根联的开票金额与企业的申报纳税额是否合理,以及货物运输发票的汇总清单是否相符;对不相符或有疑问的管理部门要进行重点检查。
2.在日常征收管理中,主管税务机关要对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中介机构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比对申报总额与发票清单软盘记录总额是否一致,确保按发票计征税款,保证传输到国税局系统的是已缴税的发票信息。
3.对用票量大而开票金额低于申报纳税额的,通过采取抽样调查方式核查。如发现有违法嫌疑的,应及时交由稽查部门查处。
各单位在检查中发现业户开票金额明显偏低,可能有“大头小尾”的嫌疑,可发函到受票方主管的税务机关协查。协查的具体操作办法,应根据《转发
关于开展2004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穗地税发〔2004〕109号)第一(一)的第5点进行操作,即各单位统一将需办理的协查信息送交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由稽查局选案科负责协查信息的登记、汇总、传送,并对回复情况进行督办。
(二)加强内部管理的监控。对代开票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前台申请开具货运发票,除核查必备资料外,应按月将企业开票资料按发票号码顺序装订成册,并在保存封面上注明发票的起止号码,以便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