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2004年8月12日 穗地税发〔2004〕178号)
局属各单位:
最近我市相继发生了虚开、代开运输发票偷逃营业税、骗抵增值税的案件,为了坚决有效地打击这种偷逃骗税行为,登记、征收、稽查系列和有关部门要联动起来,充分发挥各自的税务管理职能,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提高我市货物运输业的税收征收管理水平,现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措施如下:
一、加强对新办货运企业的核查管理
(一)新办货物运输企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时,登记部门须对企业申请报送的登记资料进行认真严格核查。重点核查企业经营地址、租赁合同等情况,核实其有否办理虚假登记。发现资料有可疑,应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和反馈信息。登记部门应在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发证的决定。
(二)对新办货物运输企业申请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各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和《
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
《两个办法》)的规定,到企业注册的经营地点进行实地核查,核查范围:
1.核对业户提供的复印件资料与原件是否相符。
2.核对业户的基本情况。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经营地址、经营性质、经营范围、开户银行及帐号、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核对企业报送自有车辆情况。包括车辆等运输工具状况、载重吨数以及数量等资料,审查其是否具备经营货物运输的能力。
二、加强对纳税人认定资格的管理
(一)对已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业户,各征收单位在2004年9月15日前按照本文第一点(二)的要求重新进行实地检查,经审核不符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
(二)在货物运输企业办理跨区变更手续时,原主管税务机关应将企业已办理的认定资格信息及时通知对应的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