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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布置2004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1、“区局意见”栏中“减免幅度”和“减免上限”同时为“零”表示不同意减免。
2、按区局同意减免和不同意减免的意见归类分表填列。
附件4
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困难减免批复明细表
纳税人机构所在区: 税款所属时期: 年度 单位:元
序号
纳税人名称
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
减免 幅度
减免上限
减免幅度
减免上限
合计
*
*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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