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4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4日)废止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的通知
(郑政〔2004〕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民政部门救助管理站负责组建救助服务队,对流落街头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现场救助。各级公安、卫生、行政执法、公路长途客运站、铁路等部门要互相协作、密切配合。
二、民政部门救助管理站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社会监督的基础上,主动加强对市区主要干道、人口密集地、流浪乞讨人员栖身地等地段的巡查,对符合救助范围的人员实施救助。
三、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站。公安机关对强讨、强要、妨碍道路交通、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流浪乞讨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惩处。
四、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对有救助标志且正实施救助的救助管理站车辆,以不影响交通为原则,给予提供方便。交通部门对经审批认定的专用救助车辆免缴养路费。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要凭救助管理站的换票证(三联单)为流浪乞讨人员进站、乘车、返家提供方便。
五、民政、公安、卫生部门对流落街头的流浪乞讨人员中急(危)重病人、有明显特征的精神病人、需住院治疗的传染病人,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由救助管理站出具证明,可直接护送到定点医院治疗。待病人病情稳定后,由医院负责通知救助管理站及时认定病人的属类,采取及时的救助措施。在救助管理站受助期间突发急病的,由救助管理站负责送往定点医院救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