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出国(境)培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外事纪律。市引智办会同市外办和市纪检、监察部门对出国(境)培训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人员进行查处。
第二章 组团单位
第七条 各区县、部委办局(总公司)可以在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范围内组织出国(境)培训团组。其他企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属(在)区县、部委办局(总公司)同意,可以在本单位范围内组织专业技术类出国(境)培训团组。组团单位不得擅自超出本单位职责范围跨部门、跨系统、跨地区组团。
第八条 跨部门、跨系统、跨地区的培训团组,由市引智办负责组织,也可由市引智办报经市外办同意后,委托市委、市政府有关综合管理部门组织。
第三章 培训计划
第九条 市引智办对审批类、审核类出国(境)培训实行项目计划管理,对备案类出国(境)培训实行事前备案制度。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紧密围绕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技术、管理工作和人才培养的实际,制定出国(境)培训计划。
第十一条 组织审批类、审核类出国(境)培训项目,组团单位应当向市引智办申报年度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
申报专业技术类项目计划的,应填写《专业技术人员出国(境)培训项目申请表》。培训内容必须针对企事业单位面临的技术难题且属国内空白,人数一般不超过10人,团组成员所从事专业一般不能重复。
申报管理类项目计划的,应填写《管理人员出国(境)培训项目申请表》。各单位每年申报的管理类出国(境)培训项目,一般不超过三个。每个团组人数一般不超过25人。
第十二条 市引智办对各单位申报的项目计划进行审核并综合平衡,在此基础上,编制全市培训计划,经市外办审核,报国家外专局、市领导批准后,下达给各单位。
属于审批类出国(境)培训项目的,由国家外专局给予资助。
确定为本市重点的出国(境)培训项目的,由市引智办给予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