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出国(境)培训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9日 实施日期:2009年3月31日)废止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出国(境)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人〔2002〕24号)
各区县,各部委办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引智部门:
为加强我市出国(境)培训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天津市出国(境)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二年六月四日
天津市出国(境)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出国(境)培训工作的管理,保证出国(境)培训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国(境)培训是指从本市企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人民团体选派人员,采取授课、实习等多种形式,出国(境)学习先进的科学技术、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经验及其他业务知识。
向国外派遣留学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引智办)是本市出国(境)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出国(境)培训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出国(境)培训项目按审批权限分为审批类培训项目、审核类培训项目和备案类培训项目,按培训内容分为专业技术类培训项目和管理类培训项目。
审批类培训项目是指经市引智办同意,报国家外专局审批的出国(境)培训项目。
审核类培训项目是指经市引智办同意,报国家外专局审核的出国(境)培训项目。
备案类培训项目(合同、协议类项目)是指引进技术、设备合同或政府间多双边协议中规定并报市引智办备案的培训项目。
第五条 出国(境)培训工作应当坚持突出重点、优化结构、规范管理、狠抓成果的原则,选题要有针对性,避免简单重复性派出;内容要博采众长,避免集中于少数国家和地区,根据需要适时调整出国(境)培训专业结构和国家(地区)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