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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市司法局关于制定司法鉴定服务临时收费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市司法局关于制定司法鉴定服务临时收费标准的通知
(津价费[2007]292号)


各司法鉴定机构:

  为加强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司法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6]88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制定天津市司法鉴定服务临时收费项目和标准,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司法鉴定机构是指经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接受司法机关、公民或组织的委托,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鉴定组织。

  二、司法鉴定收费属于服务性收费,遵循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鉴定委托后,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表。司法鉴定机构受理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可在规定收费标准上限的基础上上浮20%。

  三、司法鉴定过程中涉及的差旅费,应在受理鉴定委托时向委托人明示,经委托人同意后,可提供合法票据,据实收取。

  四、司法鉴定过程中涉及的医疗检(测)查项目,按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另行收取。

  五、法医类鉴定中涉及民事赔偿鉴定、重大恶性案件及对严重腐败的尸体解剖或尸表检验时,收费标准可适当上浮,最高上浮幅度不得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50%。

  六、对物证类中需要鉴定文件形成时间、文字与印文形成先后秩序、污损文件、添加、涂改,压痕显现和扫描文件可按照复杂疑难案件收费,最高上浮幅度不得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50%。

  七、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委托人申请减免司法鉴定费用,应由委托人提出书面申请,凭民政部门核发的相关证明,由司法鉴定机构酌情予以减半或免收鉴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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