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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5年个体工商户税收核定工作的通知

  (4)各征收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重点户。
  2. 重点户的核定方法
  (1)继续运用“两个规定”提出的“主要费用核定法”和“综合情况核定法”和我市《关于做好2004年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穗地税函〔2003〕187号,以下简称187号文)的“分级系数法”,以及尝试使用《实施办法》的“发票比例法”,以运用多种核定方法提高个体户纳税定额的准确性、合理性。
  (2)主要费用额的确定
  个体户场地租赁费、雇员工资可参考187号文的有关规定和市劳动部门公布的《广州市部分职业(工种)劳动力市场指导价格》来核定。
  (二)抓好非重点户的核定
  考虑到我市明年的GDP增长因素和我市个体户纳税定额仍然普遍偏低的情况,对非重点户应在2004年定额的基础上普遍调高纳税定额5-15%,具体增幅由各单位按个体户的经营地段、行业性质、规模大小确定。特殊情况除外。
  三、适应新情况,化解新矛盾
  (一)对我市调整个体户带征率的处理。我市为适应全省新一代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的应用需求,把原来的个体户五类超额累进带征率改为新的七类比例带征率。带征率的变化将对明年核定个体户所得税纳税定额带来一定影响,为顺利衔接,平稳过渡,对我市因调整了个人所得税带征率使部分个体户税收负担大幅度增加的,应按照本通知二(二)抓好非重点户的核定要求,以一定的方式把纳税定额控制在比上年增长5-15%之间,重点户除外。对部分个体户,由于调整带征率使所得税收负担减少的,也应通过适当的方式调高,一般不能低于上年水平,并使应缴的个人所得税按以上有关要求保持适当的增长。
  (二)对市国税局改革计税方式影响的处理。市国税局在2005年采用定额与发票额孰高和对商业户实行电脑核定征收增值税的方法,将使我市征收的地方各税的纳税定额相应发生变化,地税局征收的地方税费应按照征收的增值税附征,征收的个体户所得税也应按照国税局确定的销售额计算核定,但据此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偏低的,应按重点户重新核定应缴个人所得税额。
  四、核定程序
  个体户税收核定工作必须按照统一的程序进行,使核定工作沿着规范化的方向发展和完善。
  (一)对新开办个体户可试行《实施办法》规定的“新开业核定程序”;
  (二)对重点户仍按“两个规定”明确的四个步骤进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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