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0月14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1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及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的通知
(2004年10月20日 粤地税函[2004]616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及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工本费的复函》(粤价函[2004] 507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物价局核定的工本费为税务机关直接发售给用票户的发票收费标准,从2004年l0月l日开始执行,各级税务机关不得自行提高:l0月l日前已收取的发票工本费不再退还。
二、鉴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及《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手工票的收费标准均低于成本价。经省局研究,从2004年10月1日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的成本价从0.58元/套调整为0.55元/套,《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手工票的成本价从10.5元/本调整为10.3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