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园在区外经营企业和连锁企业税收征管及分成办法的通知
(2004年9月23日 穗府函[2004]8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国家金库广州市中心支库:
为适应现代税收征管的要求,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以下简称两区)园区外经营的企业和连锁企业税收征管及分成办法调整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两区园区外经营的企业税收征管和分成办法。
(一)两区园区外经营的企业,除特殊企业和交通运输企业由于历史和税收征管原因仍需由两区征管外,其余全部实行属地征管,其流转税地方部分实行市、区共享。仍需由两区征管的园区外经营的特殊企业,其影响座落区流转部分,通过专项结算处理。
(二)以2003年两区园区外经营的企业上缴的流转税地方部分(总额16,493万元)为基数,今后该部分企业上缴税款超过基数部分,每年由座落区财政专项上缴市财政,市财政连同市负担部分一并专项拨补给两区;基数内部分不再办理划转。上述特殊企业和各区基数由市财政局按本规定具体确定。
二、连锁企业增值税分成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