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办理申报免税期限
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
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和《
广东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的免税规定的纳税人,须在2005年1月1日至3月31日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免税手续。
四、缴纳方式和纳税地点
纳税人须携带《机动车行驶证》的复印件并填报《广东省地方税收纳税申报表》,到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指定的纳税地点(详见附件)进行申报纳税。其中:
(一)属于企业或单位的纳税人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属于个人的纳税人可以选择以下任一方式申报纳税:
1.到广东发展银行设在车管所的代征点办理;
2.通过市内各“e路通”、“交费易”、“好易”三种电子自助缴税方式办理。
五、新购置和变更的申报纳税
新购置车辆应于发生购置之日起20天内,携带《机动车行驶证》到广东发展银行设在车管所的代征点办理底册登记与申报纳税;对于新购置船只、过户、迁移(含从“三区两市”迁入广州市、从广州市迁入“三区两市”以及在“三区两市”之间的迁移)、报废、遗失的车、船,以及纳税人变更地址、增加或减少载重(客)量、用途发生变化的车、船,应于发生购置、过户、迁移、变更、增加等变化之日起20天内,携带最后一次的纳税凭证及《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申报纳税。
六、查验
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公安局《关于查验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通告》(穗地税发〔1998〕197号)的规定,公安车管部门在办理车辆年审时,同时检查车船使用税或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纳(免)税情况。发现未按上述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或办理免税手续的车辆,由公安车管部门责成纳税人到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指定的征收点补缴税款或补办免税手续后方予以办理车辆年审手续。
七、逾期申报纳税的处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纳税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