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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05年度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通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05年度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通告
(2004年12月31日 穗地税发〔2004〕27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和《广东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的规定,现将我市(不含“三区两市”下同,即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开发区、从化市、增城市的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当地地税机关另行通知)征收2005年度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税范围
  (一)凡在我市范围内拥有并且使用车(包括军队、武警、公安挂地方牌照的车辆,非机动车除外,下同)、船的单位、企业和个人(以下简称为纳税人),均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广东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
  (二)凡在我市范围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含常驻代表机构)和外籍个人(以下简称为纳税人),均须按照《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
  二、申报纳税和税款缴纳期限
  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按年征收,一次缴纳。年内各月份均接受申报纳税。为避免集中申报纳税,对申报纳税时间规定为:
  (一)以车牌号码末位数(“1”和“2”除外)对应的月份作为该机动车的申报纳税时间。如:“粤A65433”,车牌号码末位数是“3”,申报纳税时间为每年3月份,如此类推。又如:“粤A79230”,车牌号码末位数是“0”,申报纳税时间为每年10月份
  (二)车牌号码末位数为“1”或“2”的,可分别在当年11月或12月申报纳税。例:车牌号码为“粤A54321”,车牌号码末位数是“1”,其申报纳税时间为每年11月份,如此类推。
  (三)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可提前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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