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金融企业已纳营业税应收未收利息减除营业额问题批复的通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金融企业已纳营业税应收未收利息减除营业额问题批复的通知
(2004年12月16日 穗地税函[2004]221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已纳营业税应收未收利息减除营业额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4]678号,以下简称678号文)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金融企业在678号文下发之前,把2000年底之前已纳营业税应收未收利息冲减了金融企业非利息收入的其他应税营业额的,要求在今年年报时如数冲回,并在明年1月纳税申报期内补缴入库。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