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符合条件的代征代扣单位税收票证及税款结报缴销实行限期、限额特案审批制度的通知
(2004年11月16日 粤地税函[2004]663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地税部门对税收源泉控管手段的加强和完善,代征代扣单位征收的税款不断增加, 已修订的代征代扣单位票款结报缴销“双限”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又遇到新的问题。为适应形势变化,确保相关制度的制订更切合实际,经研究,省局决定:对代征代扣税款额特大的代征代扣单位票款结报缴销实行限期、限额特案审批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特案审批的条件及对象
(一)代征代扣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在税务机关认可的金融机构开设有“代征、代扣税款”专户。
(二)代征代扣税款期间未发生过重大代征代扣过失行为。
(三)月均代征代扣地方税(费)40万元以上(含40万元),按目前“双限”制度进行结报缴销有实际困难的。
(四)特案审批对象不含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二、负责特案审批的部门
由各地级以上市地方税务局税收会计主管部门会征管部门办理审批工作。
三、特案审批的内容
对符合特案审批条件的代征代扣单位,由负责特案审批的部门根据其代征代扣税款数额,结合本地区税收征管水平及税款入库模式等,对代征代扣单位税收票款结报缴销所执行的“限期、限额”规定予以核准,限期、限额任一项达到,都必须办理票款结报缴销手续,其中限期必须保证代征代扣单位每月至少结报缴销1次,且每次结报缴销的票款均须包括结报当日“代征、代扣税款”专户中的所有税款。
四、办理特案审批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代征代扣单位向基层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办理票款结报缴销特案审批的书面申请,并附交上一年度向银行汇总缴纳代征代扣税款的所有缴款书或盖有银行收讫章的缴款凭证复印件(以下简称“申请附件”)。
(二)基层税务机关根据代征代扣单位的申请填制《代征代扣单位票款结报缴销特案审批表》(表式见附件一,以下简称《审批表》),经核实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再将该表及申请附件层报县级及地级以上市税务机关办理审核及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