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第三点”已被《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我局部分所得税规范文件(内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5月16日 实施日期:2005年1月1日)停止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4年10月26日 穗地税发[2004]220号)


局属各单位: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现就近期征收企业所得税中遇到的一些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纳税人收到保险公司支付的无赔款优待,是否应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处理
  无赔款优待是指纳税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后,在一定期限内未发生投保合同所规定的事故,而由保险公司对纳税人的一种奖励。纳税人收到保险公司支付的无赔款优待,应冲减相关费用支出而未冲减或应作收入而未作收入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的规定,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调整增加项目处理。
  主管的地税机关应当对保险公司费用支出凭证的合法性、有效性加强检查监督,并督促保险公司向投保单位支付无赔款优待款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财会字〔1996〕19号)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第(三)项“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2.广州市财政局印发的《会计凭证、帐簿规范细则(试行)》(财会〔1996〕488号)第六条第二款之(一)“外来支出凭证应有收款单位的公章或有关专用章,及收款人签名或盖章。”第二款之(五)“销货退回或预收款结余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凭据(其他收入专用发票等)或汇款银行、邮局的凭证或者本单位实物收付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支出凭证。”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