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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取消工效挂钩审批事项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1.出口企业因为国家调低或者调高出口退税率或者流转税、财产行为税政策造成应纳税所得额变化的;
  2.发生重大疫情、自然灾害造成应纳税所得额起伏的;
  3.国家调整其他经济政策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客观原因造成应纳税所得额起伏的。
  (七)税务机关发现有擅自提高挂钩比例而多提工资薪金、未完成考核指标而未扣减工资、或者其他未按规定执行的情况,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和罚款。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86号)和229号文规定,纳税人必须遵循实际发放原则,即提取的效益工资用于建立工资储备的部分、未发放的部分或者改变用途(包括将应付工资赠送给其他纳税人的)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作纳税调整增加处理;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允许税前扣除,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作纳税调整减少处理。
  附件: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04〕277号摘录)(略)
  2.广州市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方案(略)
  3.广州市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年度清算表(略)
  4.非国有企业工资薪金支出与营业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挂钩情况表[注:按照规定不需要经劳动部门审批挂钩工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也适用此表]。

  附件4:
  非国有企业工资薪金支出与营业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挂钩情况表
  [注:按照规定不需要经劳动部门审批挂钩工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也适用此表]

  企业名称:
  纳税人编码:
  单位:

项目

上年度实绩

本年度预计

一、主营业务收入

1

  

其中:自行完成工作量

2

  
 

  

二、利润总额

3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4

  

  用于其它方面特定用途利润

5

  

  报表反映的应纳税所得额

6

  

 未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未减除用于其它方面特定用途利润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7=4+5+6

  
 

  

三、百元营业额工资含量

8

  

  考核指标:应纳税所得额

9

  

  未完成考核指标----应纳税所得额

10=9-7

  
 

  

四、允许税前扣除工资薪金支出

11=1(或2)*8-10

  

  实际计提工资薪金支出

12

  

  实发工资薪金支出

13

  

  期初“应付工资”余额

14

  

  期末“应付工资”余额

15=14+12-13

  

  其中属于1998年以前工资结余

16

  

  本年纳税调整额

17

  
 

  

五、全年平均职工人数

18

  

  年末职工人数

19

  

  月人平工资薪金支出

20=11/(18*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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