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拟实行工资薪金支出与营业收入、应纳税所得额挂钩的,应具备如下条件:实行查帐征收,生产经营业务正常,管理基础较好,制度健全,近年来经济效益较好(特别是缴纳税收同步增长)。
三、取消工资薪金支出与营业收入、应纳税所得额挂钩审批事项后,征收机关不再审批其工资薪金支出与营业收入、应纳税所得额挂钩办法。(事业单位如果经过劳动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则按照本通知第一点规定办理)具体操作如下:
(一)2004年度经批准实行上述其中一种挂钩办法的纳税人,应按征收机关批准的挂钩比例、考核指标以及有关规定计算本年度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
(二)有关纳税人在以后年度继续或新按上述其中一种挂钩办法计算工资薪金支出的,以及2004年度未经征收机关批准而自行采用挂钩办法的纳税人,必须严格按我局《关于我市地方企业税前工资薪金扣除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1〕9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有关纳税人应于每年6月底前将本年度的挂钩方案、《非国有企业工资薪金支出与营业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挂钩情况表》(附件4)和上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汇算清缴报告复印件,连同229号文附件5《企业所得税已取消审批项目有关资料附送情况表》一起报征收机关备案(2004年未经征收机关批准的纳税人于2005年1月底前报送)。纳税人未按规定报征收机关备案而自行实行挂钩办法的,税务机关可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征收机关收到纳税人上报的上述资料后,按229号文第一、(三)点规定受理、审核和处理。
(五)实行挂钩办法计算工资薪金支出的纳税人,年终可委托税务师事务所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在报送年度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同时,附上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汇算清缴报告复印件。税务师事务所应对纳税人采取的挂钩办法、计提的挂钩比例、完成考核指标的情况、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等情况进行重点审核,并在汇算清缴报告中重点反映。
(六)纳税人如果遇到下列情况之一,可以在上报挂钩方案时、平时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提出,说明调整工资薪金支出与营业收入、应纳税所得额挂钩指标的理由,并据以合理合法地计算效益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