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取消工效挂钩审批事项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取消工效挂钩审批事项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4年12月20日 穗地税发[2004]259号)


局属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04]277号,见附件1摘录。我局以穗地税发[2004]229号文转发,以下简称229号文)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广州市的实际情况,现就由广州市地方税务机关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工资与经济效益挂钩税前扣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国有企业经劳动部门(或者人事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下同)批准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仍按现行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第三点重申的原则计算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并进行以下税务处理:
  (一)有关纳税人应自劳动部门批准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方案(以下称挂钩方案,附件2)之日起30日内,向地方税务征收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报送该方案复印件(以下凡是要求报送复印件的,纳税人均应在复印件首页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原件存放在本单位”及日期,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在1页以上的,应当加盖骑缝章),连同229号文附件5《企业所得税已取消审批项目有关资料附送情况表》一起报送。对于以总公司一个口子实行挂钩办法的,总公司应将挂钩方案中的挂钩比例、指标数额等分解到属下各挂钩单位,各挂钩单位应自劳动部门批准总公司挂钩方案之日起60日内,向各自的主管征收机关报送总公司的挂钩方案复印件、分解方案和《企业所得税已取消审批项目有关资料附送情况表》(见229号文附件5)。
  (二)年终,有关纳税人按照劳动部门核准的应提挂钩工资总额或包干工资额,根据本通知第三点的规定在税前扣除工资总额,其工资的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作纳税调整处理。
  有关纳税人在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应同时附送经劳动部门审批的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年度清算表(以下简称《清算表》,附件3)。如果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劳动部门未在《清算表》上签具审核意见的,可暂附送上《清算表》初稿,纳税人或者中介机构应对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对拒不附送《清算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2条处罚。纳税人在汇算清缴结束后才接到劳动部门审批意见的,应自接到已审批《清算表》之日起15日内重新报送征收机关,涉及补退所得税款的,应同时作自查补报企业所得税处理。对于以总公司一个口子实行挂钩办法的,各挂钩单位须于总公司收到劳动部门批复之日起30日内,向各自的主管征收机关报送经劳动部门盖章确认的分解到各单位的应提和已提挂钩工资总额或包干工资额表格。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