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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地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1.平时,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
  2.年终汇算清缴报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自核自缴的,于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其他纳税人不论是实行自核自缴还是委托中介代理的,一律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申报完毕。
  3.实行按月或按季预缴所得税的纳税人,其纳税年度最后一个预缴期的税款应于年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和预缴(税务机关为了避免办税服务厅拥挤而错开申报期的,从其规定);不得推延至汇算清缴时一并缴纳。
  4.纳税人进行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依据现行税收规定,自行或者在中介机构的辅导下进行税收调整并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于第2点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结清税款手续(即根据纳税人上报的年度所得税申报表等资料审核确定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及应补、应退税额)。纳税人预缴的税款少年应缴税款的,应在汇缴期内(即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补缴;预缴税款超过全年应缴税款的,可用汇缴期内应预缴的税款抵缴,不够抵缴的,应办理退税手续。
  (二)关于如何计算加收滞纳金的问题
  对纳税人企业滞纳的企业所得税款应加收滞纳金,属月度(或季度)未按规定期限预缴的,从预缴期满的次日起计算加收;属于年度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的,从当年汇算清缴结束的次日起计算加收;汇算清缴期内纳税检查查增的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自税务机关发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预缴,但不得超过四月底止,逾期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查出以前年度未缴、少缴企业所得税的,分别按照各年度汇算清缴截止日期的次日起计算加收滞纳金。
  (三)关于纳税人自查发现问题的处理
  1.纳税人在年度会计账结清后,汇算清缴结束前,自查发现缴年度少计收入、多计成本费用或多计收入、少计成本费用等损益的调整事项,均可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调整,如调整的净额为少计(或多计)所得,应并入(或抵减)汇算清缴年度的计税所得计算应交企业所得税,同时,在汇算清缴年度的下一年,作相反的纳税调整。
  2.纳税人自查发现以前年度多列支出或不计、少计收入而少对应纳税所得额和自查发现以前年度多报亏损,调整后有所得的,或自查发现多报亏损已由以后年度所得弥补的,对其调整后的所得额和已用于弥补以前年度多报亏损的所得额,均按法定税率计算补税、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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