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各代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中介机构,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应根据实际数据分别填报《代理地税业户企业所得税查帐/汇算清缴合同汇总表》[表内指标包括:顺序号、合同号、客户名称、所在区,表外填写:中介机构名称(盖章)、填表人,联系电话]、《2004年广州市税务师事务所税务代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统计表》或者《2004年广州市会计师事务所税务代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统计表》,并于2005年5月10日前,连同代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总结报告报送中介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税政部门汇总。
四、检查及评税工作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的纳税检查工作,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企业所得税收入的重要手段。各地方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后,即进入纳税检查阶段。检查要有所侧重,力求查深、查透。
各地方税务机关要按照《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地方企业所得税评税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0〕512号)的有关规定,积极开展评税工作。
为了防止个别中介机构为纳税人出具低劣的代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对已经提供了中介机构代理汇算清缴报告但又有疑点的纳税人进行评税(时间可以延至2005年6月底前,有关统计数据可以留待年终总结时再上报)或税务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处理。
五、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总结请按258号文第二点第(五)的规定执行。
附件:企业所得税申报缴纳期限及有关法律责任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4年12月22日
附件: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与有关的法律责任
目录
(一)关于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期限
(二)关于如何计算加收滞纳金的问题
(三)关于纳税人自查发现问题的处理
(四)纳税检查面
(五)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开展纳税检查中被查出问题的处理
附录:
有关文件依据索引
(一)关于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