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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地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3)纳税人的年应纳税所得额剔除被税务机关、审计机关、财政机关查增所得额后,当年剩余的所得额比上年增长20%以上(含20%)的该部分所得额。
  4.纳税人有关闭、破产、撤消、解散情形或者当年新移交社会管理的退休人员占本单位年平均职工人数的10%以内(含10%)的,其当年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一次性发给退休人员的补贴(统筹项目外福利),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
  (六)纳税人的债权转让所得,属于应税收入总额范畴,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处理;债权转让损失,属于财产损失,应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处理。
  (七)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地税发[2004]229号)中所称“取消提取坏帐准备金的审批”,仅仅是取消提取坏帐准备金的审批,并非取消财产损失--坏帐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纳税人如果发生坏帐损失需要税前扣除,仍应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批。
  三、继续推进税务代理,规范代理业务
  继续发挥中介代理机构力量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介代理机构在汇算清缴中的注意事项除按258号文第二点(三)执行外,还要做好以下方面工作:
  (一)纳税人注册资金(资本)与实际情况不符合的,或者企业章程记载的投资人、投资金额与实际情况不符合的,要记录并披露。
  (二)在2004年度地方税务机关检查代理工作质量中,被发现问题的有关中介机构,应及时整改,不断提高代理服务质量。
  (三)经批准从事2004年(税款所属时期)以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中介机构,应按照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税务代理工作底稿(企业所得税)>的通知》(穗地税函〔2003〕29号)规定,全面使用税务代理工作底稿;会计师事务所已经按照有关独立审计准则建立了类似的工作底稿的,类似的业务部分可以不重复建立有关税务代理工作底稿,但是没有建立类似工作底稿的,仍应按照规定建立税务代理工作底稿。
  (四)鉴于分业管理的需要,税务师事务所出具报告时应使用“代理报告”的称谓,会计师事务所应使用“查帐报告”的称谓(并在封面或者内页右上角注明广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报备号),所附报表统一使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制定的2004年版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按照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地税发〔2004〕229号)需另附送资料的,应按该文件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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