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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地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地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4]261号)


局属各单位: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我市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 汇算清缴的范围、期限、步骤和方法
  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范围、期限、步骤和方法,按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办法>的通知》(穗地税发〔1999〕56号)及《关于做好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穗地税发〔2003〕258号,以下简称258号文)执行。
  二、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审核工作
  对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审核,地方税务征收机关或接受纳税人委托从事代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中介机构应按照258号文第二点(二)和《关于企业所得税取消工效挂钩审批事项后继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地税发〔2004〕259号)规定执行,同时要注意审核:
  (一)纳税人完成计划生育考核指标的奖励应附送当地街道、乡镇计生部门盖章的《计划生育指标考核表》,同时应按照计税所得额计算扣除。
  (二)纳税人按照有关部门通知发放的质量奖金、名牌产品奖金只能在计税工资总额的标准内进行税前扣除。
  (三)纳税人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标准补缴基本保险费或者补充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允许其税前扣除的金额,仅限于应由企业负担的部分,不包括由职工个人负担的部分;但是纳税人若动用1998年及以前的工资结余或者1999年及以后的工资储备承担应由职工个人负担的部分,视同纳税人发放效益工资,可以按照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处理。
  (四)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2003年)》(穗地税发〔2003〕262号)第八点规定“纳税人按照市政府以上的文件规定,发放给离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可在税前扣除”。 鉴于此文下发执行以后,市有关部门尚未制定开支标准,因此,发放给离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税前扣除暂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改善企业离退休人员生活待遇的通知》(粤府〔1995〕73号,以下简称73号文)第三点执行,即“为提高离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水平,企业可根据本企业在职职工的工资和奖金水平的一定比例,给离退休人员加发补充养老金。补充养老金可按以下渠道列支:从结余的工资总额、奖励金、福利费中提取一部分(主要部分);股份制企业经股东代表大会同意,在税后利润中增提公益金的部分;有利润的企业,经财政或税务部门同意,可按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人均工资一个半月的水平在企业管理费--劳动保险费中列支。”对该规定执行的具体操作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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