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第一条”已被《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2月22日 实施日期:2005年1月1日)废止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函〔2002〕154号 2002年8月16日)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粤地税函〔2002〕467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发放给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雇员的年终“双薪”、年终奖金、劳动分红、年终加薪、数月奖金的征税问题
(一)年终“双薪”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双薪”收入原则上不再扣除费用,但发放“双薪”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不足扣减法定允许扣除费用和缴交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以下统称“四金”)的差额,可以在“双薪”中扣除。
(二)对发放给雇员的年终奖金、劳动分红、年终加薪等属于全年度奖励性度的个人收入,其计税依据为年终奖金(劳动分红、年终加薪等)的全额加上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减去发放当月允许扣除费用和“四金”后的余额。税率根据年终奖金(或劳动分红、年终加薪)以所属月份平均计算的数额加上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减去发放当月允许扣除费用和“四金”后的余额来确定(以上计算无余额的,确定适用税率为5%)。如果同一年度发放了年终奖金、劳动分红、年终加薪等几种同属于年终奖励性质的个人收入,只能有其中一种使用上述方法计算个人所得税,且该方法只能使用一次。
(三)季度奖、半年奖等数月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的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各种形式的数月奖金中所属月份重复的部分,并入取得收入当月的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非重复部分单独作为一个月的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
按以上方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年终“双薪”、年终奖金、劳动分红、年终加薪、数月奖金,应以各单位年初制定的工资分配方案为依据(不含单位内设机构自定的方案)。否则,一律作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