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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所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在解缴入国库后,按2%支付代扣代缴税款手续费。

  第十五条 对村民委员会及村党支部工作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比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番禺、花都区和从化、增城市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2:
举例说明

  例一:某社员2000年1-12月每月从村办集体企业预支工资900元,在2001年1月份分得2000年度的劳动分红10000元,问,该社员如何计算缴纳2000年10-12月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答:由于该社员在2000年度平均每月工资、薪金收入为:(900×12+10000)÷12=1733.33元,减除《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1760元费用后,没有应税所得,故该社员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二:如上例,该社员取得的2000年度劳动分红为20000元,则该社员又如何计算缴纳2000年10-12月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答:该社员在2000年度平均每月工资、薪金收入为:(900×12-20000)÷12=2566.67元,减除《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1760元费用后,有应税所得税806.67元,查“工资、薪金所得税用税率表”找出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套用公式计算如下:应纳税额=[(2566.67-1760)×10%-25]×3个月=167元

  例三:张三和李四两位社员在2000年12月份从经济合作社中分别取2000年度股份分红收入5000元和15000元,问张三和李四应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如要缴纳,税款又是多少?(注:假设该社员平时月份没有预支红利收入。)

  答:1.由于张三全年取得的股份分红收入5000元未达到《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6000元,故张三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2.因李四全年取得的股份分红收入15000元,减除《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费用6000元后,有应税所得,故李四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全年应纳税额为:15000×(1-50%)×20%×50%=750元。由于《暂行办法》从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因此李四实际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750×3/12=18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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