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自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设置代扣代缴账簿,凭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并指定专人为办税人员,具体负责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股份分红以及其他各项目应税所得时,应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劳动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动分红以及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劳动有关的其他所得。
股份分红,是指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量化资产,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以及个人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认购股份而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可减除的费用包括:(一)800元费用;(二)460元以内的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津贴、补贴、福利费和误餐费;(三)按国家规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
对属于社员身份的个人,其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可增加减除500元费用。
所称社员是指持有农业户口、享受农民福利待遇的村民以及因国家征用耕地或因“城中村”改造而由农业户口转为城市居民户口并继续享受农民福利待遇的村民。
第七条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包括非社员身份的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即个人按月领取的预支工资,应在减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费用后,按适用的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预缴,年度终了领取劳动分红后,合计其预支工资和年终劳动分红,再按12个月(如当年工作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数计算)平均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用公式表示为:当月应预缴税款=(当月领取的预支工资-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全年应纳税额=[(全年预支工资和劳动分红/12-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12对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由扣缴义务人按征收机关规定的期限预缴,年度终了个人领取劳动分红后30日内进行清算,多退少补。清算公式为:全年应补(退)税款=全年应纳税额-全年已预缴税款。
第八条 对社员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股份分红,全年红利总收入不超过12000元的,减除费用6000元;12000元以上的,减除5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比例税率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1.全年红利总收入不超过12000元(含12000元)的:应纳税额=(年红利总收入-6000)×20%×50%2.全年红利总收入超过12000元的:应纳税额=年红利总收入×(1-50%)×2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