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第七条”已被《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2月22日 实施日期:2005年1月1日)废止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0〕472号)
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将《广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0年11月9日
附件:1、广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2、举例说明
附件1:
广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广州市(不含番禺、花都区和从化、增城市,下同)农村经济合作社、经济联合社、镇经济联合总社、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村办集体企业以及我市推进农村城市化过程中,由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村办集体企业改组而成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企业集体公司等。
第三条 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所得的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其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下同)应依法纳税。向个人支付各项应税所得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负有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自领取《广东省经济合作社登记证》或《广东省经济联合社登记证》、《广东省经济联合总社登记证》、《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过去因故未办税务登记的,应于2000上11月底前补办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