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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欠税管理的办法(试行)》的通知

  对走逃、失踪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发生欠税的,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必须于每季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走逃、失踪纳税户和其他查无下落纳税人欠税情况报告表》,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征管处负责汇总后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征管处。
  第二十三条 在实施欠税公告前,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各稽查局应向纳税人发出《欠税事项告知书》,让其确认欠税数额。对走逃、失踪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欠税的,可不发出《欠税事项告知书》。
  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各稽查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章的规定送达《欠税事项告知书》。
  第二十四条 欠税一经确定,欠税公告机关应当以正式文书的形式签发《欠税公告决定》,向社会公告。
  对纳税人的以下欠税,税务机关不予公告:
  (一)已宣告破产,经法定清算后,依法注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
  (二)被责令撤销、关闭,经法定清算后,被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
  (三)已经连续停止生产经营1年以上的企业欠税;
  (四)失踪两年以上的纳税人的欠税。
  《欠税公告决定》应当列为税收征管资料。纳税人、抵押权人、质权人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请求税务机关依法提供有关纳税人的欠税情况。
  第二十五条 广州市各级欠税公告机关应于《欠税公告决定》签发的当天,将其发送到纳税人服务中心。签发、送达纳税人服务中心的日期应在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内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 欠税公告机关公告纳税人欠税情况不得超出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并应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纳税人的有关情况进行保密。
  第二十七条 公告的欠税余额为截止至本公告期公告之日前一天仍未缴纳的欠税。各级税务机关在统计上报时,可先上报截止至本公告期末的欠税余额,如果在公告前纳税人清缴了欠税的,再及时上报调整欠税额。
  第二十八条 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公告权限,由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公告的欠税事项在办税服务厅及通过纳税人服务中心在我局地税网站(WWW.GZDS.GOV.CN或WWW.GZDS.ORG)进行公告;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的欠税事项主要在我局地税网站公告,必要时可在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等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告;由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的欠税事项,我市可以在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进行张贴或者在我局地税网站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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