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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欠税管理的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三章 欠税公告管理

  第十七条 根据《税收征管法》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广州市区(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为本办法欠税公告机关。
  第十九条 欠税公告机关应当按期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
  (一)对企业或单位的欠税,每季终了后30日内进行公告;
  (二)对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欠税,每半年终了后30日内进行公告;
  第二十条 欠税公告内容:
  (一)对欠税的企业或单位,须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二)对欠税的个体工商户,须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三)对欠税的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须公告其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本办法公告的欠税不包括代扣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和费。
  第二十一条 对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的,由广州市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对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的,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对走逃、失踪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欠税的,由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第二十二条 对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的,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必须于每季(或每半年)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将欠缴税款的企业(单位)或欠缴税款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的情况上报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征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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