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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欠税管理的办法(试行)》的通知

  纳税人清缴了欠税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及时恢复向纳税人正常供应发票。
  第十条 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应当依法催缴欠税,不定期对管辖范围内的欠缴税款纳税人进行税务约谈,解释有关清缴欠税的政策规定,要求欠缴税款纳税人限期清缴欠税,一时无法清缴的,可分期清缴。
  第十一条 对长期欠税(超过税款缴纳期限9个月以上仍未缴纳应缴税款)或欠税数额较大、难于清缴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将其列入监控重点,明确专人负责,经常下户了解情况,提出解决方案,最大限度避免“死欠”。
  第十二条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发生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告。
  处置大额(5万元以上)资产行为是指转让、捐赠、出租、出借、投资、出包经营、寄存、托运、发外加工、修理等实物转移或者价值转移行为。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发生解散、撤销、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结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
  第十三条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否则,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第十四条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通过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等《税收征管法》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方式,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应依法积极行使代位权、撤销权追缴欠税。
  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要认真审核欠缴税款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条件,切实结合有关评定标准确定纳税信用等级,通过纳税信用评定管理工作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
  第十六条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需办理跨区变更时,原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必须将其欠缴税款情况全部移交接管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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