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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欠税管理的办法(试行)》的通知

  (五)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其他税款。
  第三条 欠税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协调指导工作;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按照各自的征管范围和职责分别负责管辖范围内纳税人欠税的管理;各稽查局负责跟踪管理稽查案件的欠税;纳税人服务中心负责在地税网站、报纸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

第二章 欠税日常管理

  第四条 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各稽查局应在税款缴纳期限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
  第五条 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各稽查局要建立欠税档案,记载欠缴税款纳税人的基本信息、财产情况及税务机关在欠税管理过程中执行相关措施的情况等,实施对欠缴税款行为的动态监控。
  第六条 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统计欠缴税款时要将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发送给对应的各稽查局,由各稽查局核实、确认、跟踪,并将确认结果回复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由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合并统计。
  第七条 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必须坚持以欠抵退的办法,一律先将欠缴税款和滞纳金抵顶应退税款和应退利息,抵顶后还有应退余额的才予以办理退税。
  第八条 纳税人缴纳欠税时,必须以配比的办法同时清缴相应的滞纳金,不得将欠税和滞纳金分离处理。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日计算加收滞纳金,直至采取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清缴欠税。
  第九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控制发票供应量。对于欠税余额达到对应税款所属期合计应缴税额50%以上的纳税人的发票供应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该控制在1个月以内的用量,实行以票控税。
  欠缴税款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七十二条规定行为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采用代开发票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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