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已被《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7年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一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6日)废止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欠税管理的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5年3月18日 穗地税发[2005]61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欠税管理的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欠税管理的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严密监控和有效追缴纳税人欠缴的税款,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
《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
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第9号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04]18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以下简称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包括:
(一)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三)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四)税务机关根据
《税收征管法》第
二十七条、第
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