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3月22日 穗地税函[2005]62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71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
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第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商品房征用的土地,属征用耕地的,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属征用非耕地的,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