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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问题的通知
(穗国税发[2005]50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中“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税负水平核定”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第十条的“应税所得率表”所规定的标准,经研究,现将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穗国税发[2004]457号)规定的核定征收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率,从2005年1月1日起(税款所属时期)由9%调整为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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