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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6月24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2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
(2005年3月14日 粤地税函[2005]110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总机构提出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申请时,除按《通知》第一点第(二)点规定报送的资料外,第一年还应向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所有全资下属企业名单、总机构能证明提取管理费的下属企业属于其全资所有的证明文件或资料。第二年申请时只需就发生股权变化的下属企业情况进行说明。
  二、总机构提出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申请时须报送的“总机构上年度管理费收入支出明细表”、“分摊管理费的所有企业的名单、管理费分摊方式和数额”、“本年度管理费用增减情况和原因说明”仍按粤地税发[1996]283号文所附《总机构管理费提取汇集表》填报。
  三、《通知》第一点第(三)点所述的全资的下属企业是指总分公司体制下总机构的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和母子公司体制下总机构直接出资并拥有100%股权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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