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业户冠名发票的审核管理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业户冠名发票的审核工作,从严把关。统一印制的发票基本可以满足业户经营需要的,应尽量动员业户使用统一印制的发票。
第十九条 业户首次申请印制冠名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必须派员到业户进行实地检查是否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三)发票使用量较大(单一种类发票一年实际使用量1000本或100000份以上)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需要。
临时演出、展览的门票和入场券不受以上条件限制,但外地临时来我市(含南沙开发区、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和从化市,下同)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不超过10000元的发票保证金。
第二十条 接到业户印制冠名发票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按以下要求审核:
(一)审批的印量不能超过半年的用。
(二)冠名发票的样式应符合以下要求:
1.冠名发票尽量采取统一监制发票的版面,符合地税发票的使用要求。版面中不能印有买卖商品(不动产除外)价格(估价)的大小写金额,套印发票监制章的冠名发票应在发票右上角套印“地税监”三个字,发票右上角只能保留发票代码号码、开票日期等税务机关指定的内容,业户自行增加的内容不能放在发票右上角。
2.冠名发票必须在票面上设定开票金额限制。
(三)在未推广税控装置以前,手写万元位以上冠名发票需报市局征管处审核。
第二十一条 机打和定额的冠名发票需套印业户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由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实施许可。
第五章 业户开具使用发票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大额定额发票存根联和顾客联的顾客名称和开票日期必须填写齐全清楚。
业户填用发票后,必须在发票本封三填写发票使用情况。
第六章 发票鉴定
第二十三条 各发票鉴定点鉴定发票原件票面为真发票但开具发票的业户名称(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单位名称)与领购发票的业户名称不一致时,应将该发票复印件与情况说明以传真或交换等方式,传递到领购发票业户的主管税务机关征管部门,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该业户进行重点稽核。
第二十四条 各发票鉴定点鉴定发票原件为真发票后,还需要通过征管系统核查开票业户是否为正常纳税户,其申报额与其发票领购量是否匹配,如发现异常的,应将该发票复印件与情况说明以传真或交换的方式,传递到售票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征管部门,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该业户进行重点稽核。
手写的建筑和广告发票开具金额在30000元以上,各发票鉴定点鉴定为真票的,都要将该发票复印件与情况说明以传真或交换的方式,传递到售票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征管部门,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该业户进行重点稽核。
第二十五条 各发票鉴定点一时无法鉴定发票真伪或因办案需要,要留置发票作进一步调查,可开具《广州市地方税务发票鉴定留置证明单》,加盖鉴定章,交送检人作为证明。各鉴定点留置发票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向送检人说明发票真伪和留置原因。留置的发票一般情况下在3个月内归还送检人。
第七章 遗失发票的处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遗失发票,应于发票遗失当日或次日(节假日顺延)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告声明作废。
第二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必须将业户遗失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纳税人编码、遗失时间等有关资料通过征管系统录入。
第二十八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遗失在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时,可凭该发票的完税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重新开具。收款方未将发票联交给付款方的,应由付款方在书面申请上认可并加盖单位印章(个人应签名)。
税务机关要从严把关,经两人以上(含两人)审核后,在重新开具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或空白地方填写遗失发票的取得单位、发票种类代码和号码、金额以及遗失发票对应的完税凭证号码,不再补税。付款方应根据重新开具发票的发票联和附上遗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加盖税务机关印章)作为合法入帐凭证。
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一方遗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应重新开具发票交对方入帐。重新开具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填写遗失发票的客户名称、发票种类代码和号码、金额,开票单位。开具发票方记帐时附上遗失发票的其他联次作为合法入帐凭证;遗失的发票只有发票联的,记帐时应附上取得发票方出具的书面证明,内容包括取得发票单位名称、购货或服务的单位数量、单价、规格、大小金额、发票种类代码和号码等作为合法入帐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