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户注册资金在2000万元以上,且帐面已验的实收资本占注册资金超过30%(注册会计师已出具验资报告),并经税收管理员实地核查加具意见后,税务机关可视实际情况供应不多于1个月使用量的大额发票。
(二)国家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经税收管理员实地核查加具意见后,税务机关可视实际情况供应不多于1个月使用量的大额发票。
(三)业户申请领购广告发票、建筑安装发票和销售不动产发票,且符合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主管税务机关可按该种发票的最低面额和最低供应量供票。
(四)除了本条(一)和(二)的情况外,业户申请无限额机打发票,按最低供应量供应。
第七条 新办业户领取税务登记证超过3个月后申请领购大额发票,税收管理员必须到实地重新核查,并核实业户申报纳税情况后在《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上加具审核意见,服务窗口的工作人员根据税收管理员意见供应发票。
第三章 日常发票管理
第八条 业户续购发票,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原件和IC卡。
(二)领购发票经办人员身份证原件。
(三)《广州市地方税发票使用和纳税申报情况表》(续购发票前,业户应在表上填写发票使用情况)。
(四)需要验旧供新的发票必须提供已开具发票的存根联和作废发票全套。
(五)发票领购簿。
(六)业户领购特殊行业发票的,须按照第四条(二)、(三)的规定,出示相关证件的原件。
第九条 以下发票实行验旧供新制度:
(一)大额手写发票。
(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和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
(三)非经营收入发票。
(四)使用税控专用发票需通过IC卡等途径申报发票使用情况。
第十条 接到业户领购发票申请后,服务窗口的工作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审核业户领购发票申请时,必须审核需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发票领购簿、营业执照副本、发票(财务)专用章、其它证件和材料上的名称、税号是否一致;提供的有关资料是否真实合法并在有效期内。
(二)审核业户填写的《广州市地方税发票使用和纳税申报情况表》,按规定查验已填用发票。
(三)在续购发票审批过程中,必须通过征管系统检查核对业户是否按时申报纳税,对未按时进行纳税申报或已纳税额和开具发票金额评估不匹配的业户,由管理部门或税收管理员加具审核意见后再确定是否供应发票。
第十一条 对一般业户供应发票数量控制在不超过3个月用量;对国家行政单位、纳税信用A级企业和上年度缴纳营业税税款在200万元以上的业户发票供应量可放宽到6个月用量。
第十二条 业户申请新增票种和数量,必须由税收管理员审核并在《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上加具意见后才能到服务窗口办理。
第十三条 业户自领购发票之日起计算,超过6个月没有续购发票的,必须持已领购的发票到主管税务机关报验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可视业户用票和申报纳税情况,调减发票核定供应量。
第十四条 纳税信用A级企业和重点税源业户可通过电话和网上办理领购发票手续,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业户在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必须报送上一年度的《广州市地方税发票业户使用情况表》,业户逾期不报送,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送而仍然拒不接受处理的,税务机关将暂停向其发售发票。收到《广州市地方税发票业户使用情况表》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每年8月底前对业户使用、保管发票情况进行检查,对纳税信用A级业户的发票年度检查可放宽到两年一次。
第十六条 对特定行业的业户,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不定期开展专项发票检查工作。稽查机关应当不定期检查申请代开统一发票的业户情况,对于有私设小金库、套取现金设置两套帐、分解个人收入、分解单位收入嫌疑的,应深入业户展开调查。
第十七条 各征收单位的服务窗口应设置POS机等电子缴费设备,鼓励业户尽量使用电子缴费缴税系统等方式结算发票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