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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加强发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加强发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2005年3月11日 穗地税发[2005]52号)


局属各单位:
  去年以来,我市出现了多起涉嫌发票违法犯罪案件,不法分子利用发票管理存在的一些薄弱环节骗购发票,大肆偷逃国家税款,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税收秩序。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艰巨性和复杂性,提高防范意识,积极贯彻国家税务总局谢旭人局长提出的“以票控税、网络比对、税源监控、综合管理”十六字方针,按照税收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和服务相结合的要求,全面加强发票管理。为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堵塞漏洞,现制定《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加强发票管理的若干规定》,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加强发票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堵塞漏洞,规范全市发票管理流程,发挥以票控税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大额发票通常是指:手写发票万元位以上、定额发票五千元位以上、不设限额的计算机打印发票。
  本规定所指的最低供票量是指:定额或手写发票一本,计算机打印发票(简称机打发票)为25份。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含本数或本级。

第二章 新办业户的发票管理

  第三条 各基层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派员到新办企业进行实地调查,填写《实地调查表》(一式两份,管理部门和发票部门各存一份),并在《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上加具审核意见。
  第四条 业户首次申请领购发票时,应提供以下资料(提供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以便核对或留查):
  (一)普通发票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它执业证件(社团登记证、事业单位登记证、民办非企业登记证、演出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办学许可证、行政事业收费许可证等副本)。
  2.领购发票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3.填报《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并加盖地税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领购服务定额发票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
  4.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临时税务登记证原件。
  5.核准发票领购资格的许可决定。
  6.外地临时经营业户须提供发票保证金收据。
  7.业户从事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需要领购相应发票的,须提供劳务合同、有效协议等相关资料及书面申请。
  8.首次领购《非经营收入发票》的业户还需附上申请报告和有关证明材料。
  9.首次领购大额发票(广告、建筑万元位和销售不动产发票除外)的,须提供相关合同或有效资料。
  (二)业户首次领购特殊行业发票,除按照上述(一)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1.领购《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自开票纳税人应提供《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代开票中介机构应提供税务机关的委托代征证书。
  2.领购《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业户应提供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中介经营许可证。
  3.领购《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业户应提供交通部或省交通厅批准文件(证书)和“国际海运企业批准通知单”。
  4.领购其它特殊行业发票的,业户应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
  (三)业户领购特殊行业发票时,有关政府管理部门已取消发放特殊行业许可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进行供票。
  第五条 新办业户首次申请领购发票实行限量供应。普通业户可按核定的发票种类每种供应1至2本(机打发票不超过50份),特殊情况的不超过5本(从事餐饮娱乐、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业户可放宽到1个月用量)。
  第六条 新办业户自领取税务登记证后3个月内,原则上不供应大额发票。业户需要开具大额发票,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统一发票。有以下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可按实际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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