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四)加强隐患排查的管理
  25.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按有关规定提足安全生产费,维简费、折旧费等,确保隐患整改的资金投入。每年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治理。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要制定专门计划和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落实配套资金,明确专人负责,直到隐患治理完成为止。严格执行自治区规定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使企业管理有目标,投入有成效。
  26.加强隐患排查整改。煤矿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明确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分级管理的任务、范围和责任。矿井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以隐患排查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大检查,生产辅助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和班组长负责随时进行隐患排查。煤矿对查出的各类隐患要进行登记,落实整改措施和责任人员,限期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按规定由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管负责人组织进行验收。每季度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提交隐患排查整改书面报告。
  27.认真做好停产整顿、节日放假停产检修和复产验收工作。停产整顿的小煤矿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内容、方法和安全技术措施,限期完成整改。节日停产放假或检修的矿井必须制定和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恢复生产前,煤矿企业要制定具体的复产方案,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对员工要集中进行安全培训教育。煤矿整顿、整改完毕后要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煤矿不得恢复生产。企业节日放假停产检修,复产不必向有关部门申请验收。
  (五)加强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
  28.严格执行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制度。新建、资源整合、技术改造矿井的生产规模,应符合煤矿建设项目产业政策。新建、改扩建煤矿项目,必须由项目单位提交项目申请报告,报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建设。“十一五”时期,我区一律停止核准(审批)9万吨/年以下的煤矿新建项目。
  29.实施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在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与初步设计、项目施工、竣工验收各阶段要认真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并按规定编制《安全专篇》,通过安全监察机构对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后组织施工。建设项目竣工后,经验收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后方可投入生产,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0.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资源整合、基建和技术改造的矿井,必须按照设计进行施工;严禁资源整合期间突击生产,严禁基建过程中边施工边生产,严禁在改扩建区域边扩建边进行生产。施工单位要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按照设计核准的建设工期组织施工,确保施工期间的安全。建设单位对煤矿建设施工安全负相应的管理责任。
  (六)加强劳动组织和用工培训管理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