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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18.落实现场管理制度。煤矿要严格落实井口检身制度,严禁人员酒后或带火种等下井。要建立各生产、辅助单位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和班组长必须坚持作业现场带班,加强现场检查和安全管理,严格按照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组织生产,从严查处“三违”现象。现场存在安全重大隐患时要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存在险情时必须立即将人员撤出到安全地点,并及时上报。
  19.加强井下现场作业管理。每个采掘工作面开工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特殊情况的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必须制定专门安全技术措施,经煤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并向现场作业人员贯彻后认真执行,生产和辅助单位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对贯通巷道、排放瓦斯、处理自然发火、探放水等工作,煤矿技术负责人要到现场指挥和管理。
  20.加强顶板管理。井巷推广使用锚喷支护,回采工作面采用金属支护或金属液压支护,2008年底淘汰木支护,严禁无支护从事采掘活动,布置在坚硬和稳定的煤、岩层中的巷道,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方可采取不支护形式;对采掘工作面顶板不好的地点,掘进头要采取临时支护。要建立采掘工程质量班组验收标准和办法,严格当班的质量验收,及时解决存在的质量隐患和安全问题,确保采掘工作面支护优良和作业安全。
  21.加强矿井机电管理。建立设备管理台帐、版、板管理制度;建立设备定期查验、检测、维护、保养和检修制度,保证设备完好;杜绝电气设备失爆,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完善供电系统和规章制度,严格按规定实行双回路供电,定期检修供电线路、设备,保证矿井用电安全。
  22.加强爆破材料和放炮作业的管理。建立健全爆破材料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爆破材料的储存、运输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严禁使用非矿用安全型炸药;保证矿井爆破材料“领、用、销”的数据记录真实、一致;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严格遵守《煤矿井下爆破作业规程》,坚持“一炮三检”(装药前、放炮前和放炮后分别检查现场瓦斯,瓦斯超限停止操作)和“三人连锁”(班组长、安检员、专职放炮员三人共同认定后,才能放炮)放炮制度。
  23. 矿井进一步推进煤矿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制定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建立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制定各系统以及矿井年度质量达标计划,制订考核标准,坚持季度检查,年度验收、评比,以达到制度化、规范化。努力实现小煤矿采、掘、机、运、通等系统及地面设备设施的安全质量标准化。以质量标准化促进安全生产。
  24.落实职业危害的防治。配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检测和防护设备与装置,认真落实现场防治呼吸性粉尘、噪声、有毒有害气体的措施,切实改善井下作业环境;如实申报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情况。按标准为职工免费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切实改善职工作业环境和两堂一舍的生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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