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2007年11月7日 桂经能源〔2007〕604号)
为加强广西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实现安全生产状况逐步好转,现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中华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共同颁布的《
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文)(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精神和要求,并结合广西小煤矿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重要性、指导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对象与范围
1. 本实施意见适用广西境内所有煤矿(包括基建、技改、生产的各类矿井)。
(二)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2.加强安全基础管理是加强小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迫切要求。我区小煤矿占矿井总数的98%左右,占总产量的70%。但是,广西小煤矿存在安全生产条件差、生产工艺落后、安全投入不足、安全责任不落实、规章制度不健全、安全管理不规范、安全培训不到位等安全基础管理薄弱的突出问题,违法、非法生产的现象时有发生,安全生产状况十分严峻。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工作,对落实国务院确定的从2005年下半年算起,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解决小煤矿问题,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到2010年明显好转的目标,任务十分紧迫和重要。
3.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是实现我区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小煤矿是我区煤炭开采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促其健康发展,必须依法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破坏资源、污染环境、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煤矿,通过资源整合、技术改造,改善矿井安全生产条件,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与此同时,必须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实现小煤矿安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区小煤矿基础薄弱、事故多发的状况。
(三)指导原则和目标
4.加强我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要坚持“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重点遏制瓦斯、水害、火灾、顶板等重特大事故;坚持企业负责、政府监管,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机制,市县人民政府要落实安全监管的主体责任,切实加强本地区小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5.在国家完成煤矿瓦斯治理、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工作任务的同时,通过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到2010年,我区小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从业人员素质明显提高,生产安全事故明显下降,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升。具体目标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