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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首问负责制》、《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服务承诺制》、《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限时服务制度》等七个规章制度的通知

  (四)擅自减、缓或免征排污费,或者违反规定开具、使用排污收费票据,或将排污费私设为小金库的;
  (五)在执法工作中纵容、袒护违法对象,该查处的不查处,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处,私收罚款的;
  (六)在上级组织的执法检查中,以各种手段干扰、妨碍或抵制上级执法部门正常工作的;
  (七)在排污申报登记工作中,不按有关规定审核数据,或弄虚作假,擅自更改数据,造成严重失实,影响环境决策的;
  (八)在环境监理工作存在向监理对象吃、拿、卡、要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一条 具有第十条规定中之一条的,除责令改正外,对尚未造成重大影响或后果的,由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待岗二个月接受培训,培训期不得享受一切奖金待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考核不合格的调离所在岗位;对造成重大影响或后果的,直接责任人调离所在岗位,取消当年评选优秀、先进或晋升资格,并按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党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国家环保总局吊销其监察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环境监测部门及岗位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环境监测机构应按国家及地方政府的规定履行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污染事故及污染纠纷监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环境保护服务性监测、各类环境质量报告的编报及环境监测系统的业务管理、指导、质量保证等职责。若单位及个人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不按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所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现场采样和监测,或不按规定的检测程序方法、质控要求进行测试,或不遵守监测人员工作守则及有关规章制度的;
  (二)不按技术规范、标准和职责要求进行评价和审签,造成决策失误或经济损失的;
  (三)环保验收监测工作不认真负责,致使验收监测报告出现明显错误,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污染的;
  (四)不按要求履行职责,谎报、瞒报、拒报监测数据或监测报告的;
  (五)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及其他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三条 具有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除责令改正外,对尚未造成重大影响或后果的,由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收回监测人员合格证书,待岗二个月接受培训,培训期不得享受一切奖金待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考核不合格的调离所在岗位;对造成重大影响或后果的,直接责任人调离所在岗位,取消当年评选优秀、先进或晋升资格,并按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党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吊销其监测人员合格证书,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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