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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首问负责制》、《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服务承诺制》、《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限时服务制度》等七个规章制度的通知

  10、科技标准、环保产业由科技标准处办理。
  (三)对来信来访涉及的问题难以明确办理部门或部门联合办理的,由局长或副局长指定牵头单位和协办单位共同办理。
  四、来信来访的档案管理
  (一)各单位及部门办理的来信来访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
  (二)办理单位、部门最终无论做出任何处理结果,都需立卷、分类保存,并移交到局办公室。
  (三)转到市、县环保局的来信来访由局办公室负责跟踪办理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重要岗位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加强行政监察,规范干部职工的行政行为,促进各个职能部门依法行政,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环保总局及自治区纪委的要求,结合本局职责、机制、机构岗位等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级环保部门实施环境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及各部门工作人员,以及提供环境保护技术服务和评估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市、县级环保部门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自治区环境保护局由局党组成员、纪检监察、人教等组成环境监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系统内的环境行政行为和各种技术服务行为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形成初步意见提交委员会讨论,由委员会集体作出调查和处理决定。

第二章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职能部门及岗位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职能部门及各岗位工作人员应按国家和本区有关法律、规定履行职责,组织和监督实施开发建设项目活动的各项环境管理制度,若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批准建设国家和自治区明令禁止的建设项目或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二)对建设项目不按规定程序验收,或达不到验收标准而准予通过验收的;
  (三)越权审批建设项目或越权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
  (四)在建设项目日常的监督管理中不依法履行职责,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当,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五)在建设项目审批或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中有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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