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经办人实行文明服务,对服务对象要文明礼貌,热情接待,服务周到。执行公务时,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秉公执法,依法办事。
四、在公务活动中,严格遵守勤政廉政规定,不收受“红包”、有价证券及其他支付凭证,不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消费,不参加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公共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
五、自觉接受公众监督,若接到对经办人及其他公务人员的投诉,或发现问题的,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限时服务制度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限时服务制度:
一、我局收到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申办材料后,符合受理条件的,自收到之日起:环境影响报告表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批复,环境影响报告书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批复,较复杂的不超过15个工作日,最多不得超过法定的审批工作日。
二、我局收到建设单位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后,符合受理条件的,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完成验收。
三、申请拆除或闲置已建成的防治污染设施,我局自接到申报之日起15日内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
以上制度如有违反,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一次性告知制度
为方便企业和群众到环保局办事,提高机关工作效率,特制订本制度:
一、对环境监督管理的对象和服务对象以及群众的办事请求,承办人员要热情接待,主动询问,耐心解释,详细说明。
二、承办人员要一次性告知拟办事项所需要的资料、材料、依据、应具备的条件、注意事项、规定以及程序、时限等。
三、承办人员如有推诿、态度生硬、至使办事人多次往返延误办事,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按《广西区环境保护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承办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信访工作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