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西区环境保护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等规章制度的通知
(桂环字〔2003〕78号)
各处室、直属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首问负责制》、《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服务承诺制》、《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限时服务制度》、《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一次性告知制度》、《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信访工作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重要岗位监督管理规定》等7个制度、规定已经局党组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在“广西环保--绿色家园”网站上公布,网址:www.gxepb.gov.cn,请认真组织学习、实施。各市、县环保局可参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为促进我局公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强化依法行政,确保局机关和公务人员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特制订局机关公务人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一、违诺责任追究
(一)有以下行为的,追究经办人责任,并报经局领导批准给予书面告诫:
1、首问责任人不执行首问负责制,延误办事人办事,造成不良影响的;
2、效率不高,超过承诺服务期限的;
3、不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态度生硬,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有以下行为者,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关奖惩规定处理:
1、在审批项目过程中,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的;
2、在公务活动中,收取“红包”和礼品的;
3、当年被告诫三次以上的;
4、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5、审批期限超过法定时限的;
6、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情节严重的;
7、执行公务中有重大失误的。
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一)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按时限办理,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工作作风粗暴恶劣,故意刁难,被投诉的;
(二)不执行、不正确执行或拖延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的决定和命令,被投诉的;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有欺骗领导和群众行为或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集资,损害政府形象和人民群众利益,造成不良影响,被投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