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企业详细信息:包括企业各项基本信息、组织机构代码、年审信息、税务登记信息、社保号、股东信息、企业注销登记信息等;
(三)企业资质信息:指企业获得的专项行政许可和资质认定的信息,包括行政许可资质证书的编号、名称、等级、序列号、专业、资质内容或许可范围、发证日期、发证单位、有效时间、失效时间等;
(四)企业良好信用信息:指企业受表彰或奖励的种类、有效时间、失效时间、发布单位、经营方式、表彰或奖励原因、表彰或奖励依据、表彰或奖励内容、发布文号等;
(五)企业警示信息:指企业受处罚的原因种类、时间、文号、处罚依据、处罚(判决)内容、发布单位等。
第六条 各级企业信用信息服务机构除直接向同级企业信用信息的提供单位征集企业信用信息外,还可收集行政性组织在其网站、刊物以及报刊、广播、电视媒体等公开发布的企业信用信息。
第七条 省企业信用信息服务机构负责建立我省统一的征信平台,并负责系统的运营和维护工作。
第八条 企业可通过福建企业信用网(www.fjcredit.com)提供本企业的信用信息。企业提供信息的同时,必须提供该信息发布的原始凭据。省企业信用信息服务机构需向相关行政性组织核实该信息,并在福建企业信用网上公示15天后再比对入库。
第三章 企业信用信息的披露
第九条 企业信用信息的披露坚持合法、客观、公正、资源共享的原则。
第十条 披露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当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明确不得公开的信息,由相关行政性组织确认并向企业信用信息服务机构申明,企业信用信息服务机构不得公开披露。
第十一条 各级企业信用信息服务机构在保持信息原始完整的前提下,对企业信用信息进行分类、整合、披露,但不得将不同企业的同类信息进行比较性披露以及对披露信息进行评价性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