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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信用信息服务机构信息征集和披露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信用信息服务机构信息征集和披露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闽经贸企业〔2007〕928号)


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福建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有限公司,有关企业信用信息服务机构: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信用征信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05]151号)要求,我委制定了《福建省企业信用信息服务机构信息征集和披露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福建省企业信用信息服务
机构信息征集和披露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企业信用信息服务机构征集和披露企业信用信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若干意见》(试行)和《福建省企业信用信息征信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信用信息服务机构向行政性组织征集所拥有的企业信用信息的行为和开展企业信用信息披露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

  第三条 省级行政性组织负责整合相对应的设区市和县级的行政性组织的企业信用信息,设区市和县级(市、区)企业信用信息服务机构负责征集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信用信息。
  第四条 企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通过省政务网运用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按照规定的格式和标准向福建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统称省企业信用信息服务机构)提交企业信用信息,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0日内至少追加和更新一次。
  企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向省企业信用信息服务机构提交企业信用信息,双方都负有保管该企业信用信息的责任。
  第五条 企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提供以下企业信用信息:
  (一)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工商注册号、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企业类型、成立日期、注册资本、注册币种、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登记机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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