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商局、省经贸委、省公安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物价局
关于元旦、春节期间加强监管规范零售商促销行为的通知
(闽工商市[2007]678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公安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物价局:
元旦、春节临近,为维护节日市场稳定,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现根据《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和《福建省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若干规定》精神,就元旦、春节两节期间加强监管,规范零售商促销行为通知如下:
一、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不得开展违反社会公德的促销活动,不得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不得侵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倡开展明折明扣,不搞返券促销,让消费者切实获利,做到依法促销,诚信促销,文明促销,安全促销。
二、零售商在元旦、春节两节期间,对大米、猪肉、蛋品、食用盐、食用油等涉及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基本必需的商品,不搞任何形式的促销活动,避免造成排队、拥挤和人身伤害。
三、零售商要按照《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要求,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开展促销活动。应当根据店铺规模,具备相应的消防、监控、广播通讯、卫生消毒、人员疏散引导等安全设备、设施并制定必要的应急预案;消防安全通道要确保畅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必须按规定向公安部门办理事前备案、向经贸部门办理事后备案手续。
四、零售商开展节日促销活动,不得有虚构促销降价原因、虚构原价和产地、虚假优惠折价、隐蔽价格附加条件、不履行价格承诺以及散布虚假价格信息等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交易的行为;也不得有串通涨价、低价倾销等扰乱市场秩序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五、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不得虚构清仓、拆迁、停业、歇业、转行等事由开展促销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