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年审时间: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
第六条 年审报送资料: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审验申请表》(附件一)一式三份;
(二)《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附件二);
(三)《税务登记证》副本;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薄》;
(五)法人代表、会计办税员的身份证件及办税员上岗合格证明;
(六)上一年度财务年终报表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
(七)上一年度和本年度经营场所的证明材料。
(八)其他规定报送的资料。
第七条 年审受理单位:为主管一般纳税人的国家税务局征收分(区)局。
第八条 年审对象上一年度应税销售额在下列限额以下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改按小规模纳税人方式征收管理:
(一)从事商业经营的(包括兼营),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
(二)从事工业生产的,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
年度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在境内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总额,包括免税销售额和出口销售额。
第九条 上一年度应税销售额超过本办法第八条所列限额,但未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一般纳税人和上一年度所认定的临时一般纳税人,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改按小规模纳税人方式征收管理:
(一)法人代表身份不实的;
(二)会计、办税员未了解增值税法规或未持有深圳市会计证的;
(三)未按财政部及深圳市财政部门的会计制度和有关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设置账薄和科目,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
(四)未能按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五)有偷税、抗税、骗税行为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六)不按规定管理增值税专用专票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累计3个月未申报纳税或连续6个月零申报或负申报而无正当理由的;
(八)无固定经营场所(生产无厂房设备)、无经营性资金或无生产经营人员的。
第十条 年审对象改为全部销售免税货物(不包括地产地销货物和出口货物)的,年销售额不论是否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都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改按小规模纳税人方式征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