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修订后的<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7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1日)废止,废止日期为2004年10月1日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8]564号 1998年12月10日)
各分局、区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国税函[1998]156号)精神和全市流转税管理工作会议的讨论意见,结合我局实际,重新修订了《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现一并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1、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略)
附1:
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认定制度,加强对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管理,维护增值税的纳税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及《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度审验(以下简称年审)是国家税务机关按年度实施的对一般纳税人资格审验、确认的一项制度。是为规范和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维护增值税纳税秩序,保障国家税收收入而采取的一项基础性措施。
第三条 年审对象:所有经我市国税机关批准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含认定未满12个月的临时一般纳税人)。
第四条 年审内容:
(一)一般纳税人上一年度生产、贸易、劳务提供的应税销售额实现情况;
(二)会计人员的配置与会计核算状况;
(三)纳税申报、销售票据使用以及税务资料提供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