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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换发新版煤炭经营资格证工作的通知

  (六)储煤场面积/地址:指煤炭经营企业独立拥有或采取租赁方式取得,用于中转储存煤炭的场地面积(m2)和所在地。场地的面积和地址应与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证或租赁合同上的面积和地址一致;场地选址应符合环境保护审批要求;煤炭经营企业不得将租用的煤炭消费及煤炭生产企业的自备煤场作为经营煤场。
  (七)计量设施:指企业独立拥有,经具备检测计量设施资质的单位检测、检验合格的煤炭计量设施的名称,包括汽车衡、轨道衡、地中衡等。计量设施应符合使用功能,地点设置合理,方便煤炭进出场。
  (八)质检设施:指企业独立拥有或采取租赁方式取得,经具备检测质检设施资质的单位检测、检验合格的煤质采样、制样和化验设备的名称。也可委托资质部门进行煤炭质量检测。
  (九)计量/质检专业人员:指企业自有并经县级(含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质(资格)证书的从事煤炭计量、质量检验工作的人员数量。
  (十)环保设施:指企业独立拥有或采取租赁方式取得,在煤炭经营(装卸、储存和加工)过程中采用的环保设施的名称。
  (十一)有效期限:指自颁发新证之日起准予从事煤炭经营的期限,根据《煤炭经营监管办法》,有效期限不超过3年。
  三、换证报送材料
  煤炭经营企业在申请换发新证时应提交煤炭经营资格证正、副本;企业要根据《福建省实施<煤炭经营监管办法>若干规定》有关要求提交企业资格准入条件证明材料一式三份,原则上提供原件;各设区市煤炭经营企业资格审查办公室在初审环节要严格审查企业换证材料,并进行现场核查及提交现场核实报告。在此基础上,认真填报《换发新版煤炭经营资格证企业审查表》并签署审核意见(见附件)。必要时我委将进行现场条件的抽查,确保换证工作质量。
  四、换证程序及时间安排
  我省的换证工作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开始,至2007年8月31日结束。各设区市煤炭资审部门应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分期分批组织申报换证工作,对《若干规定》生效后取得煤炭经营资格的企业可先行报送审核。自2007年9月1日起,凡未取得新版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煤炭经营企业,一律视为无证企业,不得从事煤炭经营;严禁旧版本证书在社会上使用。
  五、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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